联络我们:+001(609)888-6088
首页 >> 社会民生 >>媒体文摘 >> 骚扰电话不断,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?
详细内容

骚扰电话不断,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?

时间:2021-01-21     作者:adm【转载】   来自:滂湃新闻   阅读

   民法典亮点:生物识别信息、健康信息、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

“先生,我是银行放贷员,请问您最近有贷款需求吗?”

“先生您好,请问您最近有买房或商铺的意愿吗?”

“最近不知道怎么回事,每天都能接到20多个骚扰电话,都是推销、广告电话。这些骚扰电话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。”西安市民张恒对骚扰电话的意见很大。

现实生活中,很多人都会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,从推销房产到销售保险,从劝导投资养老到推荐育儿理财,可谓花样百出、无奇不有,让人不堪其扰。这背后主要的原因,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,公民信息泄露或与在各行各业、APP上的登记资料被出售或被盗取有关。

随着网络科技及信息交互的迅猛发展,信息资料的记录方式花样翻新,获取、保存、使用、流转变得更为方便快捷。人类社会已经从简单的信息保有社会向大数据信息利用社会转变,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,相关利益关系呈多样化、复杂化。

“随着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激增,个人信息保护已经迫在眉睫。”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黄海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在人格权编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,彰显了国家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场,加大了民事权利的保护力度,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。

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,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他人个人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。

除隐私权外,民法典还重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,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6个条文,主要从个人信息的保护、处理、免责、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及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、国家机关、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。

“个人信息与隐私并不等同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,个人信息是指属于自然人个人专有的,通过一定方式记录的,以单独或者组合形式,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鉴别特定主体身份特征、行动轨迹等内容的任何信息。”黄海介绍说,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,其内涵与外延非常广泛,不只局限于自然人的姓名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、电话、身份证件号码等传统意义上的常用身份信息,与现代科技相关的生物识别信息、电子邮箱地址信息及个人喜好、就医记录、行程记录等数据信息均包含在内。

“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区别于隐私的最主要的特征。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标志、工具,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。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、存储的个人信息;未经自然人同意,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。故意侵犯他人个人信息,使其社会综合评价降低,尚未构成犯罪的,属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,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。”黄海表示。

个人信息遭到泄露,自身利益受侵犯怎么办?对此,黄海表示,相关权利人可以根据所处环境和损害程度的不同,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如采取合法的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进行救济,也可以通过向国家机关起诉、投诉、报案等公力救济的途径,通过民事、行政、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,可以申请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人民法院会依照民法典规定,对其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护,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。同时,权利人也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。在实体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,在虚拟网络中发生的侵权行为,可以向互联网管理部门举报。行政机关可依法调查并对侵权者进行处罚;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,权利人可以报警,公安机关、司法机关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犯罪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。

黄海特别强调:“面对日益突出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,检察机关不仅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,还会根据法律规定,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,对已经生效、确有错误的涉及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判决、裁定进行监督,以抗诉、检察建议等方式,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,维护司法公正。”

来源:平安陕西


最新评论
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

欢迎访问大爱网

手机微站扫一扫

管理员

请扫码与管理员

推特号取得联络

请扫码与管理员WhatsApp 联系


seo seo